完善监管、分类治理、源头防范、重拳处罚,深圳“防噪”将立新规

读创 2023-07-10 23:21:25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夜间施工扰人清梦,汽车喇叭持续轰鸣,广场音响喧闹烦心……针对噪声污染,深圳将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公布,其中对监管举措进行优化完善,从规划源头防范噪声污染,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执法震慑力。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相关资料图)

监管职责更明晰

为应对噪声执法困境,征求意见稿着力理顺噪声监管职责。其中提出,社会噪声监管方面,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依照条例规定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等综合执法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噪声监管方面,改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手段更丰富

为提升执法效率和威慑力,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噪声监管手段。其中明确负有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噪声污染情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信访投诉等情况,制定噪声重点监管单位或区域名单,进行重点监管,解决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增加智慧监管手段,可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语音播报器等实施远程监督管理,获取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允许相关监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开展噪声监督性监测,规定负有噪声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被责令单位和个人拒绝改正时查封、扣押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和设施;将噪声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噪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建筑施工防噪有“组合拳”

建筑施工噪声是扰民较为严重的噪声类别,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理清各职责部门在建筑施工噪声事前事中事后的管控责任。其中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严格落实,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应专款专用,同时通过取消建筑施工作业事前申报制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落实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提高施工单位对施工时间的重视程度,将中午和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审批划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为减少城市更新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分片、分段逐步开发的原则,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开发建设的统筹力度,合理安排开发区域和时段,减少周边居民受到施工噪声影响的时间和程度。

全流程监管保障室内防噪

为有效保障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征求意见稿从规划、布局、建设、出售等建设全流程强化保护力度,规定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用地单位等在建设各阶段的相应责任、义务,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其中还要求新建住房应进行噪声信息公示,并将相关内容在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

优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结合深圳当前推行的“工业上楼”优质厂房空间建设计划,增设工业上楼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在规划、设计环节考虑企业生产特性,科学确定建设布局,做好减振降噪设计,从源头进行管控。

为减轻企业负担,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噪声排污申报制度,同时增加了选址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监测。

完善规划为交通防噪

结合深圳实际,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规划环节的交通噪声预防措施,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综合考虑区域规划,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五十五米内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用地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安装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障用地范围内地面噪声值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用地单位落实具体的降噪措施和资金来源。

此外,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相关噪声防治义务,将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从建设阶段拓展至运营阶段,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加强对城市交通干线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设施在运行和使用时产生的噪声,相关维护保养作业也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需监管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别,将固定设备噪声、广告宣传噪声单列,根据近年来新增的垃圾中转站、洒水车噪声投诉,增加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噪声管理要求,同时明确经营管理活动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娱乐、健身活动的管理责任,增加室内装修提前告知制度。

为便于公安机关等部门判断噪声是否“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征求意见稿专门在附则中加入了相应的定义,需“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社区工作人员证实”。

加重处罚力度遏制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扰民严重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象“重拳出击”,将超时施工纳入按日连续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做到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防治责任最高将被罚5万元,拒不改正的,最高将被罚20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进行新建房屋噪声信息公示、未按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噪声要求,将被处20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企业环保合规要求,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开展环保合规建设,进行守法承诺。对于环保合规建设效果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优先采取柔性执法的方式进行监管。为加强社会共治,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提升公众宁静素养的要求和建立调解机制的要求。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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